小城镇在我国是一个
使用频率较高的通用名词,但我国对小城镇概念的运用很不规范,因而在我国对小城镇概念的
覆盖范围,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1)小城镇=
小城市①+
建制镇②+
集镇③。显然,这一小城镇概念分属城与乡两个范畴,从发展的观点看,集镇只宜称为“未建制镇”。
(2)小城镇=小城市+建制镇。这一小城镇概念指城镇范畴中规模较小、人口少于20万的小城市(
县级市)和建制镇。
(3)小城镇=建制镇。这一小城镇概念属于城镇范畴,是建制镇(包括县城镇)在
城镇体系中的
同义词。
(4)小城镇=
建制镇+集镇。这一小城镇概念属城与乡两个范畴,包括小于城市,从属于县的县城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尚未设镇建制但相对发达的农村集镇。
小城镇,它介于城乡之间,地位特殊。归纳起来,不同的学科对小城镇概念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我国狭义上的小城镇是指除设市以外的
建制镇,包括县城。这一概念,较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定含义。建制镇是农村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1984年国务院转批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关于设镇的规定调整如下:(1)凡县级
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
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
非农业人口超过2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亦可建镇。(3)
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
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我国广义上的小城镇,除了狭义概念中所指的县城和建制镇外,还包括了集镇的概念。这一观点强调了小城镇发展的
动态性和乡村性,是我国小城镇研究领域更为普遍的观点。根据1993年发布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集镇提出的明确界定:集镇是指乡、
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
区域经济、文化和
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因而集镇是农村中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心,是今后我国
农村城市化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