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
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
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
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
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
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出资人
权利。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
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
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