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是以
劳动工分作为计量劳动和分配
个人消费品的尺度的一种
劳动报酬制度。它源于
苏联集体农庄,后来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泛采用。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
劳动报酬总额决定于他本人参加集体生产所得的工分和
工分值的高低。在
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决算以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能采用劳动工分的形式确定相对量;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本单位当年的收入及其分配比例,确定工分值,再依据劳动者所得的劳动工分,确定劳动报酬的绝对量。
人民公社时期,
农业生产一般由
生产队组织,社员以生产队为
劳动单位进行劳动并取得报酬。但
农业劳动通常在广阔而分散的土地上进行,对劳动者努力程度的监督十分困难。因而,在
最终产品收获之前,难以判断每一个工序的劳动质量。所以,生产队普遍采用了“
工分制”作为劳动的计量和分配依据。这种“工分制”,以潜在
劳动能力为依据,根据性别、年龄为每一个社员指定一个工分标准,按工作天数记录工分数,年底根据每个人的工分数进行分配。
“工分制”一般用劳动日作为社员投入劳动的
计量单位,一个劳动日表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天完成的劳动量。一个劳动日再分为10个工分。
计算工分数量的主要方法:(1)按件记工,即按社员完成的
工作定额确定应得工分。(2)“
死分活评”,即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的工分,再根据劳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确定加分、减分或按原定标准记分。(3)“
死分死记”,即按社员劳动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每工作日应得工分,再根据实际出勤时间记分。(4)包工,即合作社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工分,包给
生产队完成。最初是实行
季节性包工称为“小包工”,以后出现了
常年包工称为“大包工”。有些合作社在常年包工基础上规定产量标准,实行超产奖励制。
工分制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起过积极作用,但长期的实践表明,工分制是造成分配上
平均主义的重要因素。其具体表现:①实行评工记分或死分活评,由于不易掌握统一的标准以及评工花费时间多,最后常常导致“死分死记”,即不管实际劳动情况,一律按“底分”计分。②按定额记工比评工计分要科学一些,但农业受
自然条件影响大,
劳动定额难于订得合理,即使订出比较合理的定额,由于
生产条件的多
变性也往往使它不能准确地反映每个人所支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其结果仍然会造成平均主义或不合理的过大差别。③按实现的产量计算工分比前两种办法较能真实地反映
劳动量的支出,因为通过确定包产指标,可以把影响产量的非
人为因素排除掉,从而使产量所反映的基本上是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按产量计工的办法也有一定的缺陷,就是计算上比较复杂。80年代初,随着
包干到户责任制形式的广泛发展,工分制的计酬分配方法也转变为
包干制分配方法,即以产量通过工分制间接反映劳动量的办法转变为以产量本身
直接反映劳动量的办法。80年代以后,工分制只在少数的
集体经济中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