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单位分配
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
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
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
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
工资总额。
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
工资标准(包括地区
生活费补贴)和
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
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
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
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
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
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
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
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
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
物价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
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丧假、事假、
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
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附加工资、
保留工资。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如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等;有关
劳动保险和
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有关离休、退休、
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补贴等,按现行
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
劳动合同的约定,以
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
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
发明奖、
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
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