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附加费是指企业根据制度规定,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费用成本中提取形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三种附加费用,由于它们是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追加到成本费用中去的,所以称工资附加费。在我国,职工除了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领取供个人支配使用的工资以外,还可广泛享受企业和国家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工资附加费是与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生活、福利方面有关的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工资附加费就是与工资有关的工资性费用,一般都跟工资的总额比例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是工资性费用。
即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内容,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2000年,有关部门出台了
住房改革的一系列办法,规定按一定标准发放的
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进入企业的
成本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内容,将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也纳入工资总额的核算范畴。
由于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括按规定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按
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和
职工教育经费3项x-.资附加费时,计提基数必须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这表明《
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工资附加费核算中工资总额的计提基数。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不作抵扣处理,即按工资总额作为计提三项工资附加费的计提基数。
《
企业会计制度》在“
应付工资”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3-.资,借记‘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相应的使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应的使用说明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应由
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的工资,借记‘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此,两者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中改变了企业工会人员
工资核算的列支渠道,即将企业工会人员的工资直接列入
管理费用,而不通过工会经费列支,体现了《
企业会计制度》中合理解决我国工会经费不足问题,使企业工会人员的工资核算更加符合实际。
《企业会计制度》在“应付福利费”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
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两者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为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中方职工个人方面的福利和奖励,表明《
企业会计制度》更加具有统一性和全面性。
《
企业会计制度》在“
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二条中规定:“支付
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
咨询费、
诉讼费、
技术转让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两者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方法,即不通过预提的方法,在实际支付时,直接作当期管理费用处理,简化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