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即对市场的规制。“规制”一词,是由日本经济学家创造的译名。它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
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有的文献(如《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将Regulation译为管制,其反义词 Deregulation译为
放松管制或放松规章限制。在汉语词汇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统制
经济和命令
经济形式,而规制更接近英文原义,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实施法律和
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
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故称之为规制更为恰当。正因为这一区别,管制往往被用来描述
计划经济体制,规制往往被用来描述
市场经济体制。
(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
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
市场机制为基础的
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
市场失灵”)为目的,
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
企业)
活动的行为。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
(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
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
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
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
数量限制或
经济许可等。
(3)规制政策的动态性。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市场规制始终处于动态之中。作为
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规制政策的选择——如对什么进行规制,对什么不进行规制,从紧规制还是
放松规制,规制的松紧如何结合,等等,属于
公共选择,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