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广东省环保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
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主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
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示范区建设。
10、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