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职责: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
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高校共青团工作。配合做好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管理权限选派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政府派驻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
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区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指导做好广西在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
(五)负责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审定中小学用书目录,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
(六)负责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意见和办学标准,开展职业教育评估。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做好深化全区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和“放管服”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继续教育指导性意见,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全区省部共建学校实施工作。
(八)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负责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开展自然科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推进大学和学科建设。组织、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加强学风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
高等学历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学生工作。参与拟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实施国家
学位制度。
(十三)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指导、协调来桂留学生管理等工作,统筹管理并指导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助管理教育系统来桂外籍教师、专家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拟订全区教育系统信息化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全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等部门拟订。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督查、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扶贫工作。指导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机要、保密、文档管理工作。
(二)教育工委组织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高等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管理权限选派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政府派驻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按管理权限审核、报批高等学校党委和纪委机构设置方案,党代会方案和党委、纪委组成方案。负责教育工委党校的管理工作。
(三)教育工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处、共青团高校工委)。负责指导全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共青团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德育教育教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心理咨询教师、共青团干部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高等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教育工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高等学校党外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与海外学人的统战工作。开展高等学校统战干部培训,负责指导高等学校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等学校系统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党外代表人士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高等学校统战工作政策,指导高等学校做好统战工作。负责联系教育系统工会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教育政策研究、教育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研究全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教育政策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高等学校章程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及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普法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建议、提案。负责机关权责清单编制和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负责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区属高等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统筹协调区外高等学校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招生和设点办学工作。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负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承担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培训、考核、任免、奖惩、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的政审及因私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的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育部门主管的社团管理工作。
(八)财务处。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经费筹措、拨付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学生资助政策。负责全区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管理和下达工作。负责区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对校办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相关管理。负责赠援款和国外教育贷款统筹管理。
(九)基础教育处。负责全区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全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制订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础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质量提升和科学评价。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及中小学教材建设相关工作。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和教材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管理和办学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学历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就业指导工作。审核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指导本科以外的继续教育工作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
(十一)高等教育处。负责全区本科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拟订本科教育指导性文件。指导高校省部共建、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本科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和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实践教学管理和实验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推进校企合作和协同育人建设,图书资料建设,学科专业竞赛,教学研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区本科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自学考试及社会考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承担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民族教育与教材处:负责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宏观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民族语文教育工作。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负责对少数民族教育援助工作。承担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相关学科教材建设。统筹全区教材管理工作,制定教材建设和管理基本制度规范。负责教材审核、审定、选用、使用及教辅评议工作。
(十三)教师工作处。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地各校开展教师补充、机构编制、岗位管理、工资福利、职称改革、人才评审评价等工作。指导各地各校开展师范生培养、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系统教师表彰等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协助做好教师队伍稳定工作。
(十四)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有关体育教育、卫生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的指导性意见和教学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专业、学科和课程教材建设。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教学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十五)科研管理处。负责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统筹、规划、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及实施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六)高校学生处。负责全区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高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工作。
(十七)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负责全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研究生培养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点建设。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审批,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点设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全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工作。承担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工作处(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推广普通话。负责全区语言文字资源数据采集管理。指导普通话师资培训、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活动。承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公派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出访工作。协助管理教育系统来桂外籍教师、专家工作。负责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管理并指导全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一)基本建设处。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校基本建设的要求,组织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推进教育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负责指导社会捐资教育项目的建设工作;协调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校舍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教育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拟订教育信息化总体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执行教育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协调推进教育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和应用等。指导教育信息化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二十三)民办教育管理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参与民办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的设置、调整和招生计划审核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二十四)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指标体系和方案,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对全区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二十六)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承担自治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历史沿革
1949年12月,
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的指令,进驻广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成立文教接管部。
1950年4月,成立广西省文化教育厅。随着全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形势的逐步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分设文化、教育工作机构,11月成立广西省教育厅。
1958年3月,广西省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省教育厅随之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1968年3月成立自治区教育厅革命领导小组。
1968年8月至1969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内设政治工作组,政治工作组下设文教小组,统管全区文化教育工作。1969年11月,根据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决定,原文教小组分设文化小组、教育小组。
1971年4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小组改为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局。
1979年12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局随之改为自治区教育局。
1983年9月,自治区教育局改为自治区教育厅。
1988年6月,自治区教育厅改为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1998年4月14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分委厅机构调整和更名的通知》(桂编〔1998〕33号)中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应国务院组成部委的部分委厅作相应调整和更名”,“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教育厅。”
2000年6月27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办发〔2000〕40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教育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校工委)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派出机构,与自治区教育厅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直属机构
现任领导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刘友谊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
农毅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教育厅党组成员:
李晓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党委书记、招生考试院院长,教育厅党组成员:
刘冰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机关党委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基本建设处荣获2019—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1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授予“2016—2020年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被中国科协授予“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