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
税务机关缴纳的
所得税金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
税额 - 抵免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
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
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抵免限额内抵免。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
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因当期
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进口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