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
建设单位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
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
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
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
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