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
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
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
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
思想体系,
儒家的学说简称
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
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
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德治是
人治的理想模式。要想充分发挥
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周人提出“
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
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
唐律》最终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道德品格是德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
道德规范是
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
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
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
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
立法主体的
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
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
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
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
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
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
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
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
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
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