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
关税税率。根据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
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
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
法律原则,又称
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
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
缔约国第一方的
优惠待遇。
(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
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
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
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
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根据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为适应
产业升级、降低企业成本和满足群众多层次消费等需求,从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工业品等商品的最惠国税率。降税商品共1585个
税目,约占中国税目总数的19%,
平均税率由10.5%降至7.8%,平均降幅为26%。
经过连续多次自主调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由上年的9.8%降至7.5%,平均降幅达23%。适当降低关税,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也有利于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推进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降低关税总水平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
博鳌亚洲论坛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我国根据自身
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主动扩大进口的重要举措,这一行动和举措表明中国将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
开放战略,在增强自身发展动力的同时,也让中国发展更好惠及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