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
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
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
进口关税和进口
工商税收的总称。
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
运输工具,
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
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征管工作是
海关征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贯彻国家
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征收行邮税,对一些国内外差价较大的重点商品根据不同的
监管对象予以必要和适当的调控,既能有效地发挥关税的
杠杆作用,又能增加国家的
财政收入,为国家建设累计资金。其主要特点为:
海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
进出口货物和
进出境物品,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具体是指旅客
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凡准许应税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征收
进口税。
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是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从2019年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
根据调整,
税目1、2的税率将分别由现行15%、25%调降为13%、20%。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3%、20%、50%。适用于13%一档的物品包括书报、食品、金银、家具、玩具和药品。适用于20%一档的物品包括
运动用品(不含
高尔夫球及球具)、
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适用于50%一档的物品包括烟、酒、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但并不是所有税目1的药品都按13%征行邮税。通知对税目1“药品”的注释作了修改:对国家规定
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
抗癌药和
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与此前相比,本次调整扩大了按较
低税率征税的药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