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是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一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2)申请诉
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3)海事
海商案件。申请
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一5千元;申请
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
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申请执行等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诉讼完结后,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
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申请费,不再交纳
案件受理费。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
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
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需要裁定
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申请书》等
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
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