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讨使,是中国
古代官名。置于唐贞元年间。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
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宋不常置,掌镇压人民起义及招降讨叛,军中急事不及奏报,可便宜行事。辽
北面边防官与金沿边诸路亦常设
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掌统治沿边各族。元亦常于边陲地区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明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招讨司,为土官衔号。
《宋史.
职官志七》:“招讨使.掌收招讨杀盗贼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检校
少保、定江昭庆军节度使
张俊充江南路招讨使,定位在
宣抚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为定制。军中急速事宜,待报不及,许以便宜行事......[绍兴]十年,金人犯三京,以
韩世忠、
岳飞、张俊并兼河南、北招讨使以御之。民国二十二年《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袁可立府第》:“福王
弘光元年正月,
总兵许定国杀河南河北开北等处招讨使高杰于
睢州,睢境大乱。”
庆历五年(1045) 宋﹑西夏议和,乃罢陕西﹑河东诸路招讨使。熙宁八年(1075) 赵任招讨使,宦官
李宪为招讨副使;次年改任
郭逵为招讨使,赵为副使以抗击交址的内侵。
绍兴五年(1135)
岳飞被任命为荆湖南北﹑
襄阳府路招讨使时,还有任免州﹑县官之权。此后,南宋统兵官员在对金作战时期,常兼河南﹑河北﹑河东﹑陕西﹑京东等被金占领地区的招讨使,以示恢复之意。 辽代置西南路﹑西北路
招讨司和西路招讨使司,以招讨使负责北部﹑西部边防及周边部族事务。金亦设西北﹑西南﹑东北三路招讨司,以招讨使领之,职掌与辽代同。元代招讨司多设于
吐蕃及
朵甘思,以招讨使统领地方军民事务。明代﹐招讨司只设于
西南民族地区,由当地土官任招讨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