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以
按察使为
主官, 秩
正三品;以按察司副使为
副长官,又称
宪副,秩
正四品。按察司副使辅佐按察使处理一省
司法刑狱、
监察按劾、治理
驿传。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
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一人
正三品,按察司副使一人
正四品。下设佥事,
正五品,员数
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
提学、巡海、清军,
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
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县、里四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专门的
司法机构——
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
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
《
明史·职官志》同时存在“提刑
按察使司”和“提刑按察司”两种称呼。学者
郭润涛认为,明代使用的是“提刑按察司”的称呼,即不加“使”字。他指出,不加“使”字,是承袭了前代的做法(金、元时提刑按察司等机构的长官官名已有“使”字,但机构本身不加“使”字);而按明代人的解释,则同时表明了该机构与布政使司、
都指挥使司的制度性区别,即
按察副使、
按察佥事对按察使没有明确的
隶属关系。考诸中研院校勘本《
明实录》,一般使用的表述确是“提刑按察司”,仅《
明太祖实录》中使用过一次“提刑按察使司”;另有少数地方出现了“按察使司”的表述,点校者有时也会以
校勘记说明有过往的校勘者认为“使”字当删、或是有的版本并无“使”字。
《
清史稿》中既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表述,也多处表述为“按察使司”。中研院
点校本《
清实录》中,并未出现“提刑按察使司”的说法,但“按察使司”的提法则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