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方式之一。是付款单位签发的
通知银行支付现金或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
结算方式。支票分为
现金支票和
转帐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也可用于办理转帐。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能提取现金。支票一律采取记名式,有效期为3 ~5天,不能转让流通,支票上须写明用途。转帐支票结算的收付款双方,可在同一银行开户,也可在同城范围的两个银行开户。与收款单位持支票到自己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时,收、付款双方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帐务处理应先付记付款单位帐户,然后收记收款单位帐户,若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将支票提出,参加
同城票据交换,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交换提回的转帐支票,付记付款单位帐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约定时间未收到退票,即表示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已认可并已付帐,即可收记收款单位帐户。
简介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的单位、个体户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往来,都可以使用
支票。
使用
支票时注意:支票的
付款人以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限;支票一律记名;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现金支票可挂失,转账支票不能挂失。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3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
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
收款人;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
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
转帐。但在普通
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
支取现金。
支票特点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1.简便,是指使用
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
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
支票给
收款人,银行凭
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
现金的支付。
2.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
付款人向
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账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3.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
收款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
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
4.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
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
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
收款人持
现金支票(附式十五)
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
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
凭证,
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
支票填明的
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
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
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
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
出纳取款。同时从
出票人帐户付出,将
支票送
出纳凭以付款后作
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持票人、
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
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
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
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支票种类
根据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国票据法把支票分为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
支票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没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
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就是
支取现金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写明“转账”二字,也可以根据日内瓦国际公约的规定,在
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转账。 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又分为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
支取现金的支票,是
出票人委托
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给
收款人的支票。转账
支票是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是
出票人签发给
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的支票,不得
支取现金。
结算方式
开户单位用
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2 )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
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借记对应账户。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
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入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应账户。另一联和
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
结算规定
(1)
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
支票。
(2)除
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
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4)
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过期
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
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
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
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
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
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
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
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
支票。
(8)不准签发
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
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10)已签发的
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
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