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告结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命,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员四十八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2月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