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是保护个人生命财产人员,日本的地方警察是由地方政府组建和指挥,各地方
警察机关被称为警察本部,相当于我国的省
公安厅,各
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分别接受各都道府县
公安委员会的管理。各个警察本部的最高长官为“本部长”,而
东京都警察部门称为
警视厅,最高长官称为“
警视总监”而非本部长。这里的警视总监不只是职务名称,也是日本警界最高警衔。警视总监的上级日本
警察厅长官无警衔。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
明治政府创立,于1871年(明治4年)9月1日设置的“逻卒”为日本警察之雏形。在
明治时代初期,
警察权主要由
兵部省、
刑部省等所拥有。但随着警察的设立,1871年警察权则改由司法省所统筹,
东京府逻卒移交司法省所管理。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从法国学习而来的制度改革,把作为统筹机构的警保寮移交
内务省,在1874年8月15日设立了作为首都警察的东京警视厅。
以后的日本警察,虽然大多是在国家主导体制之下,由管辖的中央省厅委任权限,但最终还是归由内务省所委任。这样一来,使内务省方面的国家警察、由国家直属的首都警察・警视厅、及由各道府
县知事直接管理下成立的地方
警察体制逐渐成形。
二战战败后
联合国军最高司令官
总司令部把一直以来的日本警察废除,1948年另外订定《警察法》。虽然国家地方警察与自治体警察曾实行过
地方分权,但1954年修正的《警察法》把警察厅、警视厅及各道府县的警察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