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鉴燎,男,汉族,1955年11月生,
广东广州人,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学历
研究生(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专业),
法学博士,
经济师。曾任广州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4年07月——1975年07月,广州市郊区人和公社政治处干事、路线教育工作组副组长、组长;
1975年07月——1975年07月,广州市郊区人和公社畜牧场党支部副书记;
1976年11月——1981年01月,广州市郊区人和公社党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工交办副主任(其间:1978年7月—9月在广州市农业财贸干部学校学习;1979年10月—12月——在广州市农校学习);
1981年01月——1985年08月,广州市郊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干部、副科长(其间:1982年4月—1984年7月在广州市委党校理论培训大专班
脱产学习);
1985年08月——1985年11月,广州市
天河区政府办公室干部;
1985年11月——1987年01月,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区公所党委代书记、书记;
1987年01月——1990年09月,广州市天河区
沙河镇党委书记;
1990年09月——1995年05月,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其间:1992年9月—10月在美国圣玛利学院
工商管理培训班学习;1993年7月评定为经济师);
1995年05月——1996年04月,广州市天河区委常委兼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
1996年04月——1998年03月,广州市天河区委常委、天河区政府副区长(其间:1996年9月—1997年1月在
广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广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8年03月——1998年08月,广州市天河区委副书记、天河区政府区长;
1998年08月——2002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委书记(其间:1999年9月—2002年6月在
暨南大学国际关系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年12月——2006年09月,广州市
海珠区委书记;
2006年09月——2007年01月,广州市委副秘书长。
2007年01月——2007年07月,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副秘书长。
2007年07月——2011年12月,广州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广州市副市长,
增城市委书记,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13年12月19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网站
南粤清风网发布消息,据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州市副市长、
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2月26日,曹鉴燎被免去广州市副市长职务并被终止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
开除党籍
2013年12月19日,据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对其立案检查。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免去曹鉴燎的广州市副市长职务;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曹鉴燎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确认曹鉴燎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审议《关于试点设立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的报告》;会议补选了
谢松为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经查,曹鉴燎在广州市
天河区、
海珠区和
增城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违反
社会主义道德,与多名女性
通奸。
曹鉴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鉴燎
开除党籍,由广东省监察厅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开除其公职;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1月12日,深圳市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该院近日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广州市原副市长、
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
正厅级)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曹鉴燎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
天河区、
海珠区、增城市主要领导和广州市副市长时,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余万元。
开庭审理
2016年1月29日,曹鉴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1991年至2013年,曹鉴燎利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天河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
土地开发、
工程建设、
物业租赁、“
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与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2674万元。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曹鉴燎全部认罪。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审详情
2016年1月29日10时,原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多万元,在深圳中院受审。面对指控,曹鉴燎当庭认罪,但自称有自首情节,并且有举报他人贪腐行为的立功表现。
庭审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第9庭进行,曹鉴燎的家属也来到庭审现场。庭审开始前,法庭工作人员询问曹的家属有否给曹带了出庭的衣物,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出庭可以更换便衣,但曹的家属并没有做此准备。10时,曹鉴燎身穿冬装囚服走进法庭,只见他头发花白,神情落寞,跟被捕前的公开照片相比,苍老了许多。
起诉书称,在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发后,曹鉴燎得知自己被有关部门调查,积极
退赃,先后向各涉嫌行贿人退赃合计人民币3130万元、加拿大币98.5万元。
曹鉴燎当庭表示认罪,他说起诉书内容基本根据他的口供进行做的,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
曹鉴燎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他说,2013年8月份天河“冼村案”案发后,当时省纪委找他只是说接到村民举报他买卖冼村土地的内容,并不包括起诉书里的全部内容。此外,他表示自己有检举其他人贪腐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酌情考虑。
追加起诉
2016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指控其收受广东企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泽坤贿赂款850万元。至此,曹鉴燎被控受贿金额已超过8000万元。
一审宣判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受贿款项超8000万,判处曹鉴燎受贿罪名成立,处无期徒刑。曹鉴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于2013年12月被省纪委宣布接受调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1991年至2013年间,曹鉴燎利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党委书记、镇长,天河区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增城市等地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696.2674万元(包括人民币4670.0253万元、美元40万元、港币2952.5万元)。
此后检方追加起诉,指控其收受广东企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泽坤贿赂款850万元。曹鉴燎被控受贿金额超过8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检方指控的所有事实,认定其检举朱某某、吴某系立功,应予从轻处理。对其判处其无期徒刑,罚金250万,并对其以及其子名下多套房产予以没收。
二审宣判
2017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受贿上诉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鉴燎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曹鉴燎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1年至2013年,曹鉴燎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天河区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海珠区委书记,广州市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租赁、“三旧”改造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2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曹鉴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曹鉴燎长期大肆收受贿赂,多次索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大部分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庭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