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结算是每天进行的,而不是到期一次性进行的,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都必须在经纪公司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杠杆性,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
保证金制度的
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风险,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保证金制度简介
在
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通常要求交易者按照其所买卖
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叫做初始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
保证金制度,所缴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在每天交易结束时,保证金账户都要根据期货价格的涨跌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交易者的浮动盈亏,这就是所谓的盯市。浮动盈亏是根据结算价格计算的,结算价格的确定是由交易所规定。当天结算价格高于前一天结算价格时,高出部分就是多头的浮动盈利和空头的浮动亏损。这些浮动盈利和亏损就在当天晚上分别加入多头的保证金账户和从空头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超过初始保证金水平时,交易者可随时提取现金或用于开新仓;而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水平时,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限期把保证金水平补足到初始保证金水平,否则就会被强制平仓。
收费制度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
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
标准仓单折抵
期货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自主规定,但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
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客户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缺口。
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中金所将采用
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
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
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
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其他信息
期货市场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实行保证金交易,正是这一特点体现了期货市场运行的高效率,但同时也注定了
期货交易的高风险。保证金交易本身的存在就是一个两难命题的产物,所以
保证金制度的制定就需要在
市场效率和市场风险管理之间进行平衡,保证金制度也就成为期货公司进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在规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上市的期货品种更是不断增加,股指期货、
期权、
期货投资基金等新产品或新业务也在酝酿和研究中,但国内期货行业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尤其是保证金制度似乎仍处在粗放式发展阶段,远远不能满足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出后的要求。甚至对于商品期货市场,国内的
保证金制度也已经显得有些过时和落后。国际
期货市场在这方面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不乏可供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本文选取了香港地区的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作为参考,并以期货公司为着重点来分析比较两地的保证金制度,借以得出有益的结论。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一般将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建立一个头寸所必须的最低资金需求,在香港也被称为基本保证金或基本
按金。维持保证金是一个资金水平:一个账户的资金必须维持在这个水平之上,如果账户资金降到了维持保证金水平之下,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交易者
追加保证金,该账户的资金必须追加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
维持保证金要比
初始保证金低,或者相等。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时,交易者可以存入额外的资金,或者将这个头寸
平仓。
我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英国均采取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水平,只不过维持保证金占初始保证金比例有所不同。我们以英皇期货有限公司(Emperor Futures Limited)与客户
代理合同的条款为例进行说明,香港
期货市场的维持保证金水平为初始保证金的80%,日本和美国的维持保证金水平为初始保证金水平的70%,英国期货市场的维持保证金水平则为初始保证金水平的100%。
我国内地期货市场没有明确的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说法,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有一些相似。比如,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公司保证金”可等同于
初始保证金,期货公司一般规定当账户的资金达到“公司保证金”的一定比例(低于或等于100%)时就要求该账户
追加保证金至“公司保证金”水平。也就是说,期货公司的“公司保证金”就相当于初始保证金,“公司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相当于
维持保证金,因不同期货公司而采取的比例不同。一般期货公司采取100%的比例,也有些期货公司在合同中标明为100%,但在操作过程中会有所放宽,比如有一些期货公司借鉴国际惯例,一般也采用80%的比例。 保证金制定的总体规则
与香港地区相比,我国内地
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的制定上面存在很多差异,但在总体规则上是相似的,即交易所(或结算所)决定最低保证金水平,而期货公司有权决定向客户收取较高保证金水平。《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规例及程序》第616条“交易所参与者有关
按金的合约规定”中注明:“尽管规则第617条规定的最低按金金额,惟交易者参与者可要求客户提供该交易所参与者认为合适的较高按金金额。”
郑州商品交易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期货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和结算规则中虽没有此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也是遵照此原则执行的。关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的决定权,也是由期货公司决定的。
保证金水平的确定
保证金水平的确定包括保证金水平的确定方、计算方法和调整频率等方面。我国
期货市场保证金的确定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差距较大,也是被业内广泛讨论和研究的重点。
首先,虽然交易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是一致的,但国内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一般是由各期货公司自行规定的,所以水平高低参差不齐,甚至有较大差距。所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水平也成为影响公司竞争力的因素之一。在香港地区,结算所除了制定交易所参与者的保证金水平,还要制定交易所参与者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供参考(包括基本保证金和
维持保证金),而各家期货公司(交易所参与者)一般都按照结算所制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其次,国内
期货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国内
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水平为相对水平,即
结算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国际市场一般采用绝对水平,即直接以货币单位计价的水平。
不管是国内的
期货交易所还是期货公司,保证金水平的确定一般都是以
涨跌停板幅度为基准,而不是根据
期货价格的波动情况来确定。比如,某
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5%,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定为7%,而期货公司制定公司保证金水平时则是在交易所保证金水平基础上加N个百分点,或者采取公式:N×涨跌停板幅度±M%。由于保证金水平与期货价格的联系不紧密,所以调整的频率也比较低。除了假期,交易所保证金水平一般一年或更久才会调整;而期货公司保证金的调整时间也不固定,调整的频率因不同期货而有所差异。
相关计算
香港期货市场的期货与期权统一采用PRiME的方法核算每个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金额要求。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使用
商品组合的观念,取16个风险情景假设计算风险值,考虑跨月份价差风险,但未考虑跨商品价差之风险折抵。
第二,风险阵列。风险阵列表示衍生性工具在一个交易日的价值增加或损失,而价值变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标的物价格的变动,称为Scan Range;二是标的物价格波幅的变动,称为Volatility Scan Range。
第三,侦测风险值。计算同一商品组合的仓位之侦测风险值,即风险阵列中合约的最大损失值,分为总额及净额计算方式。挑选有仓位的风险阵列,乘上仓位数,多方为正,空方为负。
第四,组合
delta。PriME使用delta信息形成价差部位,且每一个契约使用单一
Delta值,称为Composite delta,是以每一个标的物价格侦测点所对应之
delta值,加权平均计算而得。
第五,跨月价差保证金。PriME侦测标的物价格时,假设不同契约月份的价格变动有百分之百的相关性。实际上价格变动并没有完美的相关,因此PriME加入跨月价差保证金,用于计算净额账户保证金。
第六,卖出选择权最低保证金需求。对于投资组合中
卖出选择权之仓位,PriME有卖出选择权最低保证金需求,作为商品组合中包含
选择权卖方部位之保证金下限。
第七,
选择权买方部位价值。适用于每一个商品组合中,所有选择权买方部位,并作为该组合保证金需求之上限,仅适用于Futures-Style O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