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苹果,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巴宜区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
林芝苹果果型端正,色泽光亮艳丽,果面光滑、细腻,香味独特、浓郁,酸甜适口、酥脆化渣。林芝红富士苹果果核部分糖分堆积成透明状,形成“糖心”;林芝元帅系列果型高庄,色泽艳丽。
内在品质指标
经检测,林芝苹果鲜果
总糖含量为10.81-11.01克/100克,
维生素C含量为0.45-0.65毫克/100克,硬度为10.5-12.5平方厘米/千克,
总酸(以苹果酸计)达到0.345%-0.745%,
可溶性固形物占11.4%-15.4%。
产地环境
土壤地貌
林芝市巴宜区境东北部和西北部为藏东南山地河谷地貌,西南为雅鲁藏布江中游
河谷地貌,南部为
冈底斯山余脉,北部属
念青唐古拉山支脉高山地段。境域内平均海拔3000米,相对高差2200-4700米。林芝苹果保护区位于雅鲁藏布大峡谷北侧,主要区域重点分布在尼洋河两岸,主要为
棕壤、黄棕壤、淋溶褐土、亚高山草甸土、亚高山草原土、高山寒漠土等。土壤肥沃、深厚、保水保肥能力高,有机质含量较高, 适宜林芝苹果的种植。
水文情况
林芝苹果保护区主要河流有
雅鲁藏布江、
尼洋河、帕隆藏布及20千米以上的支流20条,较大的湖泊有帕隆湖、措木及日湖、扎木措、冲果措、折古措、芽依措等,水系发达,河网密布,湖泊众多,水质优良,洁净可饮,能够满足林芝苹果生产的灌溉条件。
气候特征
林芝苹果保护区属高原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较长,冬季温和干燥,夏季湿润无高温。年均温差小、日温差大,年平均气温8.5℃左右,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为1℃左右,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16.2℃左右。日平均气温大于10℃以上163天,积温2362℃左右,
无霜期为169天左右。年太阳辐射量567.31千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年日照时间2022小时左右,降水主要集中在5月-9月,平均年降水量为677.9毫米左右。冬无严寒、夏无酷署,较长的日照和较大的温差有利于林芝苹果的生长发育,果实的着色和糖分积累。
历史渊源
20世纪60-70年代,原林芝县开始种植林芝苹果。
2011年-2018年,林芝市巴宜区采取“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运营模式,在林芝镇、布久乡等6个乡(镇)发展林芝苹果种植11755.4亩。
2019年,西藏林芝市已建立了8个林芝苹果高标准种植示范基地,累计示范推广3.5万亩以上。
生产情况
2015年,林芝县林芝苹果产量约2.5万吨左右。
2018年,林芝市巴宜区苹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造林面积为960亩,其中,百巴镇折巴村300.3亩、更章门巴民族乡门仲村321.6亩、八一镇加乃村103.2亩、林芝镇老果园234.74亩。
产品荣誉
2015年11月0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林芝苹果”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7年,林芝苹果入选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林芝苹果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林芝县所辖的
八一镇、
百巴镇、
林芝镇、
布久乡、
米瑞乡、
更章门巴民族乡6个乡镇所辖的60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93°27′00″-94°41′00″,北纬29°21′00″-29°56′00″。保护规模10000亩。
质量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5-03-1775。
质量安全要求
要求生产、销售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苹果生产技术规程》(NY/T5012-2002)、《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等国家、地方标准。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园地以棕壤为主,有机质丰富,土壤肥沃,能为苹果生长提供较好的养分条件,且灌溉条件好,水源充足,地下水位低。
2、品种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红富士、红元帅、黄元帅系列等苹果品种。
3、生产控制: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苹果生产技术规程》(NY/T5012-2002)操作。
4、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包装袋上注明产品批号并加注“林芝苹果”字样。
5、标识:销售的林芝苹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级、保质期。林芝苹果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和藏文(出口另外)。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完整、持久。
6、贮藏:包装好的产品分类、分等存放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污染和有防潮设施的仓库中贮藏,注意防潮、防霉、防虫,严禁与农药等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7、运输:林芝苹果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潮湿、防雨淋。用车运输过程中,要加盖防雨布。严禁与有毒物品混装,严禁用含残毒、有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输林芝苹果及加工产品。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生产经营的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资质;
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2.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2.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2.3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