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券是指在
证券回购交易中,由
证券交易所或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
证券经营机构(
债券回购融资方)
证券帐户的债券(国债或
企业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综合债券)。可见标准券是一种假设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
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用以确定可利用
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2008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
企业债、
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算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
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
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
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折算率由
交易所会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
国债利率及
市场价格,对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以
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折算率是根据同券种现货市场价格来加以确定的。
公布这一折算比率的意义在于:便于将不同国债现券折合成标准券,方便国债回购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促进了
国债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
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4%÷(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
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
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5个交易日(含当日);
(1)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
加权平均成交价(以
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
全价计算);
(2)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
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3、
波动率=(上期最高
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
净价计算。
(1)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
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
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的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
百分号);
(2)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0%÷100.
1、计算参考价是指:(1)发行公告载明
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发行公告载明的发行价格;(2)发行公告未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该品种债券的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