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是造成死亡的原因,简称死因。按照
世界卫生组织在《国 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已为许多
国家承认的死因概念,是指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 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 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即导致死亡发生 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简单明确,有时却很复杂。在许多情况下, 死亡不是单一疾病或损伤的后果,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在死亡发生的不同环节上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死因的着重点在于明确原因, 死亡是该原因的结果。死因鉴定是
法医学 (特别是
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和首要任务, 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死亡原因,按照
世界卫生组织在《
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一)
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的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
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因素。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主要死因与主要疾病一致,如晚期
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
心肌梗死致死,
动脉粥样硬化脑动脉突发破裂出血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
心包填塞致死,
空洞型肺结核病致死等。在
暴力性死亡中如
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窒息、雷电击伤、高低温损伤、
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根本死因是指该项暴力,它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或通过
损伤后继发性病症致死,如扼颈可立即因窒息而死,也可当时不死而引起
喉头水肿或继发
肺水肿、
肺炎而死,则扼颈为根本死因。
(二)
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是指直接因其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因它的继发后果或
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
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
(三)
辅助死因(contritutory cause of death)是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
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
脂肪肝患者因
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巨大
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主要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四)诱因(inducing cause of death)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五)
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