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
词意
民主选举是指在同级别候选人中选择上级领导者的行为。
简介
民主选举基层领导干部是民主管理的“硬件设施”。它直接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也直接体现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就目前来看.民主选举一经试点推开,就已显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活力。它首先激励基层领导干部树起“勤政为民”的形象,也同时引导有才干的职工群众或一般干部竞争上岗,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已在激活用人机制、透明基层经营管理、发挥基层工作积极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整个民主选举的工作流程和宣布结果时,其各类文件都需要通过应用写作文体传递出来,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个人应用写作能力的培养。
由民众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是实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民主选举的规范形式是差额选举,让选民“货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选人间的公平竞争,让选民择优选择;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民选结果的权威性;其组织保证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摘自《社会主义研究》期刊,第170期)
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所有民众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民众代表投票选举、等额选举: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大于应选人数。
主要依据
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
功能
由民众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必要条件,是实现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是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民主选举的规范形式是差额选举,让选民“货比三家”;其操作平台是候选人间的公平竞争,让选民择优选择;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民选结果的权威性;其组织保证是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
意义
谈到分权制衡和腐败治理,其实,在中国要真的实现分权制衡并有效的治理腐败,同样离不开选举制度的进步。我们可以潘先生文章中列举的完善分权制衡应该做的五件事为例,来说明为什么在中国,落实这些事情必须仰赖于包括选举制度改革在内的中国宪政体制的整体改革。潘文指出,要完善中国的分权制衡,必须做到:第一,确立独立的反贪机构,用于侦察所有政府机构的腐败。第二,确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用于判断政府行政是否违法;第三, 确立独立的审计系统,用于判断政府是否滥用公权。第四,建立独立的官员人事评叙体系,从而保障执法机构严谨地依法办事。第五,制定区分人、财、物、事管理 的法规,从而使各类官员权责清晰、透明。这些提议都非常之好,问题是这里给出的一系列“独立”如何可能?前不久上海揪出一个陈良宇,最近青岛又揪出一个杜世成,但如果没有中纪委的插手,哪一个可能由“独立的反贪机构”查出?侦查“所有政府机构”?那么谁来侦查国务院?“确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北洋时代倒是有过国务总理被独立司法机构传讯的事情,因为当时新闻是公开的,民意机构也是独立的。后来则再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事实上,近年来中共党内的有识之士也不断发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疑问,因为最高当权者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那么所有监督就都有虚伪和行同虚设之嫌。而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其他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民主。民主的最高形式,是由全体公民决定谁能担当领导者,包括最高领导者,并在认为这个领导者不称职的时候可以更换之。这正是选举制度要达成的功效。当然,还不止这些,选举制度的关键之一是候选人如何产生,这意味着实打实的选举制度要以实打实的政党制度为前提。选举过程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这又意味着选举制度还要有一个自由的新闻制度为帮手。只有在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新闻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都开始完善起来的时候,潘文所列的分权制衡的五条要件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前提
首先
似乎只有西方国家的那种选举才算是选举。西方选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建立在多党竞争的基础上。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竞争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西方的多党制。的确,政治通常被看作一个由“一群在观点和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集体决策的过程”。从西方的观点看来,正是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利益,使得代表它们的不同政党得以产生。由此推理,好像只要进行选举,就必须实行多党制。但是,这显然是把问题简单化了。考察有政党以来的政治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尽管在实行政党政治的条件下,各种利益和主张都会反映到政党身上,但政党和阶级、政党和阶层、政党和人们根据不同利益组成的集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时一个政党代表一个阶级,有时则代表若干个阶层和群体;反过来,有时同一个阶级内会同时出现几个政党。在政治活动中这表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整合,有时体现为政党之间的博弈,有时则表现为党内不同意见的协调。可见,多党制不是实行民主选举的必然归宿。
其次
选举很重要,但选举远不是民主的全部。除了选举之外,还应当在其他方面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的途径,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例如,民主的原则应体现在权力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选举解决的是授权问题,而授权只是民主制度运作的环节之一。公众不是选出了自己的代表者和代理人,便从此万事大吉、无事可做了。掌权者确定之后,权力进入了运作的过程。作为主人的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积极参与这一过程。如果和“选举民主”的说法相对应,那就可以把它叫做“参与民主”。又如,民主还体现在政府决策中。权力机关进行决策时,所反映的方方面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越全面,这个决策就越科学。如果建立一种机制,使各不同社会阶级、阶层、群体及其代表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协商,使各方利益各得其所,那么,这就可以叫做“协商民主”。再如,制约权力同样需要民主。为了避免掌权者运用权力不合理,或是滥用权力,必须为公众提供足够的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这可以叫做“民主监督”。还有,整个国家的管理应当走向民主化。在世界性的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公共治理”的概念逐步为公众所认可和接受,公众的自我管理成为国家和社会管理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政治管理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大致又可以概括到“民主管理”或“民主治理”的概念中。
社区民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赋予社区居民在社区自治中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民主选举是社区民主的一个基本表现,社区居民有权通过其赞同或认可的形式选举和被选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以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民主选举遵循“选民登记—公布条件—报名—资格审查—初步选举—正式选举”的选举程序,贯彻差额选举、双过半数、公开计票、无记名投票等原则,结合直接选举和 间接选举两种方式,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民主决策是社区民主的第二种表现形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民主决策的主要机构。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召开全体社区成员大会表决),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在日常事务的决策中,主要是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交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意见,重视社区居民的参与。正如美国政治家科恩所讲:“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民主管理是社区民主的第三种表现形式,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民主管理的主要机构,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民主管理以建立在社区居民同意基础上的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以少数服从多数组织原则,以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环 境、社区服务社区卫生为主要内容。社区民主管理依靠社区居民,强调社区居民的参与。
民主监督是社区民主的第四种表现形式,社区民主监督的主要机构是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行使民主议事功能外,还承担日常监督职能,主要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此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居民群众均是社区民主监督的主 体。社区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对于居民群众直接监督来说,由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在社区民主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居务公开和民主评议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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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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