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
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
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浮标,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
灯浮标,在日夜
通航水域用于助航为
信号浮标。有的浮标还装
雷达应答器、
无线电指向标、雾警信号和
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
1. [float]:标明水体表面下的物体(如捕龙虾用的筐篓)位置的浮于水面的指示器。
2. [
buoy;floating mark]:锚泊在固定地点的漂浮体,用来引导或警告海员,或用来系泊船而代替锚泊。
唐
陈子昂 《洪崖子序》:“寄孤兴於露月,沉浮标於山海。”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在他们的遗址里,发现了长约二米的
木桨,还有陶、
石网坠,木浮标,竹鱼篓。”《
新华月报》1950年第3期:“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道等助航设备的职务……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浮标有不同的种类和规格,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杆形等。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范围,不能用作
测定船位的标志。若采用活结式杆形浮标则位置准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
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涂色、
顶标、灯质(
灯光节奏、光色、闪光周期)等都按规定标准制作,均有特定含义。
海区浮标具有国际性质,世界各国的水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1971年
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
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合并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
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5类标志。侧面标志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志是一致的。方位标志是在以危险物或
危险区为中心的
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
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志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志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
检疫锚地、
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
非洲国家和
海湾地区,以及
亚洲一些国家和
澳大利亚、
新西兰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
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国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中国内河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并已付诸实施(参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和中国
内河助航标志)。
浮标和灯浮标是浮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
标位,具有一定的
回旋半径,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离位,可靠性相对较差,只能用于助航。
清光绪八年(1882年),海关对
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
助航标志曾作过统一规定,内容包括8项,较简单,无江海之分。当时水上助航标志称警船浮、桩,这个系统指明航行船舶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系,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1960年,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
交通部、水产部参照
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该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
灯质区别标志的作用,明确了“左红右黑”原则,夜间红浮标
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侧面标志类为三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方位标志类为五种,即北
界标、东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志类为四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标和捕鱼
作业标;而中央标志作为单独一个种类,共四类、十三种。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与有关单位根据
等效采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
浮标系统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国家标准(
GB4696-84),报请
国家标准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发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改革。这次改革采用“左红右绿”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标志进入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1999)实施(原GB4696-84
标准废止)。该国家标准对
侧面标志、
方位标志、
孤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
专用标志、
新危险物标志等制式、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山东海区浮标设置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占期间,就在大港进口、
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浮标布设日增,且多为灯浮标。建国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烟台灯浮标2座。1995年,青岛和
烟台航标处灯浮标共计41座。至2005年,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灯浮标248座、浮标7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灯浮标147座、浮标6座),
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灯浮标101座、浮标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