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3月份审理
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作为法院主审法官,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2012年4月23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启动案件重审程序,“眼花法官”水涛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2年5月9日水涛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
2011年9月,
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而在2012年3月6日,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被
陕县法院主审
法官水涛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其中重要依据是:
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对于该案件 判决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法官的“眼花判错案”言论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官水涛也被舆论称为“眼花法官”。
对于这样的糊涂判决,2012年4月1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
张立勇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而同一天,
三门峡市市委书记
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2012年4月23
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杨新华
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新华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
法官水涛,根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21号移交
司法机关查处。这是
河南省4月5日出台《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中第一例适用于被该办法被追责的
法官。
2012年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陕县法院“眼花”法官水涛,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
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水涛以自己“眼睛花、看错了”为由搪塞,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党纪处理。
据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对水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基于三点:一是原案一审中被告人一方没有赔偿变成积极赔偿,其主要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按照有关规定,“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造成3死2伤,量刑应在三至七年,而原一审判决对杨新华从轻处理,判处杨新华
有期徒刑二年,这实际上是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