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江苏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事业重要的社会力量。
发展历史
江苏省地质学会前身是中国地质学会南京分会。1951年4月,
中国地质学会迁往北京,于是南京分会随之成立,会员70余人。分会负责人为原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所长侯德封。侯德封调北京后,分会理事长为南京大学教授陈旭。
省地质学会于1961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第一届理事会由21人组成,省地质局局长杨逸麟任理事长,南京大学地质系主任徐克勤教授、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杨敬之研究员任副理事长。1962年1月3日召开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建立地质构造、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原料、水文工程地质、物理探矿、探矿工程等6个专业组,以统领各专业学术活动。1963年4月17日,增补华东地质研究所副所长朱夏为副理事长。到1964年12月学会共有会员394人。
1965年12月17日至21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地质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由理事21人组成。省地质局副局长宋云龙任理事长,徐克勤、朱夏、业治铮、杨敬之任副理事长。1966年2月8日,召开二届一次理事会,确定将由江苏省地矿局编印的《江苏地质简况》改为与学会合编的不定期会刊。接受新会员58人。
因“
文化大革命”影响,省地质学会停止活动达12年。1978年4月,受省科协委托,省地质学会恢复工作。恢复后的第二届理事会由54人组成。理事长为省地质局局长成西荣,副理事长为徐克勤、朱夏、业治铮、朱国承、杨敬之、周泰昕等。同年4月14日,在南京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上传达了省科协关于恢复学会活动的有关指示,明确了学会的组成单位与领导单位,并决定部分单位增补理事及推荐秘书。5月8日召开学会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学会今后工作,决定对老会员进行登记,制定发展新会员的条件,并成立古生物地层、岩矿(包括地球化学)、构造(包括地震地质)、矿床、地球物理、水文工程地质及第四纪地质、石油地质、实验地质、探矿工程、测绘与制图专业组领导各专业学术活动,此时,会员发展到1255人。
1980年6月11日至13日,在南京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中国科协第二次
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听取恢复学会以来的工作报告,举办学术报告,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会由36人组成,理事长周泰昕,副理事长徐克勤、杨敬之、业治铮、朱夏、任新华。三届一次理事会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和地质科普委员会。三届二次、三次、九次理事会共批准发展新会员522人。
1985年4月11日至13日,在南京举行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理事会由33人组成,理事长王瀛之,副理事长施央申、李文达,常务理事11人。同年10月5日,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科普教育委员会等11个专业工作机构,编印学会第一期会讯,1987年编印学会会讯第二期,新发展会员92人。至此,学会会员约1800人,会员的专业包括地矿、冶金、煤炭、石油、建材、化工、地震、环保、核工业以及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方面,成为颇有影响的自然科学学会之一。
1989年11月27日至29日,在苏州举行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次学术年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会由42人组成,理事长朱国承,副理事长胡受奚、钟特强、张文堂、李明玉、陆志刚。学会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学会下设科普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以及地层古生物、构造地质、矿产地质等15个专业委员会。会员总2318人。
1994年4月26日到27日,在无锡举行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会由47人组成,理事长朱国承、副理事长钟特强、李明玉、卢华夏、周济元、戎嘉余、张永康等。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科普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经费筹集与审查委员会为工作机构,设立矿床地质、工程地质等15个专业委员会,会员总数2792人。
1998年4月27日到28日,在镇江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第九次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会由85人组成,理事长朱国承,副理事长张永康、华仁民、李同保、杨方之、陈正宁、周志毅、钱基、褚桂棠。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二个工作机构:科普委员会和青年工作委员会。11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基础地质、地球科学与可持续发展、地球化学、矿产资源、地层古生物、能源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地质勘查技术、宝玉石、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会员总数3242人。
2002年5月19日,在南京召开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第八届理事会由75人组成,理事长杨任远、常务副理事长刘聪,副理事长刘银春、沈敖祥、张大其、陈正宁、陈国栋、胡凯、袁晓军、侯建国、詹仁斌、缪林昌、潘正勤。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二个工作机构:科普和青年工作委员会。11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
地球化学专业委员会季峻峰主任,地球科学与可持续发展专业委员会马东升主任,基础地质专业委员会张庆龙主任,矿产地质专业委员会贺菊端主任、旅游地质专业委员会朱锦旗主任、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邹松梅主任、环境地质专业委员会崔德庚主任、能源地质专业委员会刘伟主任、岩土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陈兴贤主任、地质勘察专业委员会刘震平主任、地层古生物专业委员会詹仁斌主任。秘书长朱士鹏,副秘书长范广勤、王武元、汪迎平、张立公、王林棣、肖秋生、丁政、詹庚申、周传明、潘华良、施贵军、杨泉宁。会员总数3300人。
2007年10月17日,在南京召开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理事会,第九届理事会由113人组成。理事长陶培荣,常务副理事长刘聪,副理事长潘正勤、邵毅、陈国栋、邱增果、毛凤鸣、冯如进、张大其、袁晓军、王汝成、缪林昌、冯伟民。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朱士鹏,副秘书长范广勤、杨泉宁、刘沈衡、汪迎平、李德华、李云翔、王武元、丁政、詹庚申、施贵军、潘华良、袁文伟、王林棣。二个工作机构,青年工作委员会陆现彩主任和科普专业委员会詹庚申主任。有15个专业委员会,矿产资源技术管理专业委员会刘震平主任、地质勘查专业委员会郑锡泉主任、环境地质专业委员会倪红升主任、旅游地质专业委员会邹松梅主任、测试专业委员会周康民主任、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廖启林主任、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陈兴贤主任、基础地质专业委员会舒良树主任、地球化学专业委员会马东升主任、能源地质专业委员会刘伟主任、矿产地质专业委员会董永观主任、地层古生物专业委员会冯伟民主任、地质资料管理专业委员会王传礼主任、城市地质专业委员会杨祝良主任、探矿工程专业委员会潘树仁主任。会员总数1430人(因进行重新登记,所以会员人数减少)。
2013年1月16日,在南京召开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十届理事会。第十届理事会由179人组成。理事长陶培荣,副理事长潘正勤、刘聪、祖耀升、袁晓军、邱增果、曲亚军、方志雄、毛凤鸣、许建荣、刘建达、王汝成、冯伟民、朱锦旗。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詹庚申,副秘书长崔娟、杨泉宁、刘沈衡、王武元、丁政、李云翔、吴加和、所颖萍、施贵军、袁文伟、周康民、陈杰、王林棣、朱士鹏。二个工作机构,青年工作委员会王勤主任,科普专业委员会章其华主任,14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地质勘察专业委员会陶源主任、环境地质专业委员会岳春山主任、探矿工程专业委员会潘树仁主任、地质资料管理专业委员会邱祖林主任、旅游地质专业委员会邹松梅主任,测试专业委员会肖荣基主任、农业地质专业委员会廖启林主任、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陈兴贤主任、矿产资源专业委员会董永观主任、城市地质专业委员会姜月华主任、地层古生物专业委员会冯伟民主任、基础地质专业委员会朱文斌主任、水文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吴吉春主任、能源地质专业委员会杨贵祥主任。会员总数1670人。
自1978年地质学会恢复工作以来,学会的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工作不断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学会活动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学术交流活动活跃,近年来,学会组织大型学术年会18次,交流论文1260多篇,与会人数近3000人。还举行了一些重要的学术会议,如与中国地质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全国性煤成气学术讨论会、环境水文地质学术讨论会、环境地质灾害、地质遥感学术讨论会。中国第四纪自然环境学术讨论会,举办联办华东六省一市地学科技论坛9次。学术交流内容有华南花岗岩及其成矿特征、长江中下游铜、铁、硫、金矿床的成矿机理,省内地质构造、铁铜铅锌金属矿产和
非金属矿产成矿规律,水文地质特征,石油地质勘探及地震地质与城市地质灾害等,对促进学术上的繁荣与进步,对江苏的地质找矿事业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开展地质科普教育,先后举办了4期全省国土资源青少年培训班;11期青少年地学夏令营,营地分别在南京、镇江、苏州、常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等,营员达3000多人,另有11批50余位营员代表江苏参加全国青少年地学夏令营;持续举办纪念
4.22世界地球日活动,举办省科普周及全国科普周的相关科普讲座及科普咨询。多次被江苏省科协、
中国地质学会评为“科普先进集体”。
多渠道举荐人才,近年来先后有12位同志荣获
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地质科技奖“金锤奖”和“银锤奖”,有4位同志荣获“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1人荣获中国科协首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1人被国家教委、团中央、中国科协、国家体委、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称号,有96位同志被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科协授予“江苏省优秀地质科技工作者”称号。
省地质学会还多次获得江苏省科协、中国地质学会评比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现任领导
组织结构
理事长
陶培荣,男,1950年1月出生,江苏大丰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地质学会理事长。
历任济南军区69师文书,大丰县化肥厂革委会副主任,共青团大丰县委书记,共青团盐城地委副书记,江苏省总工会盐城地区办事处副主任,盐城市总工会副主席,盐城市委党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响水县委书记,盐城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长,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委员,江苏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理事长
潘正勤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副厅长、局长
刘 聪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副厅长、局长
祖耀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副厅长
袁晓军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 局长(副厅级)
邱增果 江苏煤炭地质局原局长
曲亚军 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所长
方志雄 中石化华东石油局华东分公司 局长
毛凤鸣 中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 副总经理
许建荣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副局长
冯伟民 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博物馆馆长
常务理事长
郭坤一 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党委书记
吴聿元 中石化华东石油局华东分公司 副总经理
范广勤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顾迅建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崔娟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孙卫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黄克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刘 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王黎明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处长
王 诺 江苏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 调研员
詹庚申 江苏省地质学会 秘书长
王传礼 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主任
倪培 南京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 副院长
周传明 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研究员
王 成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地质调查(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丁存根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地质建设集团 总经理
计占明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江苏地质勘察院 院长
刘光祥 中石化无锡石油地质研究所 总地质师
王 伟 中建集团江苏建材总队 总队长
宋意勤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 副经理
娄国泉 中石化江苏油田分公司
江苏省地质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
理事长:孔海燕
副理事长:祖耀升(常务),王辽宁,王国臣,史照良,倪红升,李基宏,方志雄,许建荣,李亚辉,杨文光,王军,陈兴贤,倪培,徐徐,朱锦旗
秘书处:
秘书长:詹庚申
副秘书长:黄克蓉,张新华,陈杰,所颖萍,王武元,李云翔,平立华,马春,袁文伟,孙业君,胡修绵,章其华,黄倩,王汪凯
江苏省地质学会秘书处党支部人员组成:
党支部书记:詹庚申
党支部委员:王汪凯,徐雪球
组织章程
江苏省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地质学会
英文译名:Ge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GSJ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江苏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江苏省国土资源科技事业重要的社会力量。本会具有多学科、跨部门的特点。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省内外及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训、推荐人才。为江苏省地矿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挂靠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并提高其水平,促进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和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办法;
(四)组织咨询队伍,接受政府部门、社会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地质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并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五)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帮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工提高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发现和举荐优秀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地质科技立项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工作;
(九)接受委托,做好中国注册地质师的推荐、初评等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获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从事地质科技教育、生产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理事单位
(一)各理事单位应设1名学会工作秘书或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会费缴纳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二)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享受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待遇。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