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2、市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许可。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
2、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对保留、下放和委托管理、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加强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按照管辖权限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
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方案;负责驻沧
垂直管理单位和
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档案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军队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
敬老院建设、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
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
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和申报工作;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承办裁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市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
(十)拟订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监督执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级福利资金;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性措施;监督指导保障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沧州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计财科)
负责局机关文电综合性文件、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及会务、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的依法实施,主持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和审计中央、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科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优抚科
(沧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调整全市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定补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市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换证工作;承担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
沧州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各级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
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
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检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的方案;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驻沧
垂直管理单位和
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档案集中接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
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项经济补助方案;负责指导军队饮食供应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市级
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救灾科
(沧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承办中央、省、市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对本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拟订减灾规划。
社会救助科
(沧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市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基层民政事业指导科
指导全市“三院”(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沧州市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沧州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沧州市
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市
社区建设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
服务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全市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工作政策;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等级殡仪馆的评审上报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工作;处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有关丧葬事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
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办法;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跨县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
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市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下属单位
(11)地名办公室
沧州市地名办公室为我局所属相当于科级规格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编辑全市区划地名图书资料,承办各类地名命名、变更的申报或审批工作;推行地名国家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承担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
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12)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沧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沧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为我局所属相当于科级规格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老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检查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负责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13)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沧州市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为我局所属相当于科级规格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市民政局委托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审核、申报新办福利企业。统计、上报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进度;负责全市
慈善机构的管理和市级慈善项目的运作。
(14)军队饮食供应站
主要职则是:承担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及军运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工作。
(15)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6)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主要职责是: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
退职人员的接受、管理和服务工作。
(17)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18)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19)荣复军人疗养院
主要职责是:为辖区荣复军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0)救助管理站
主要职责是:承担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其他救助工作。
(21)社会福利院
主要职责是:承担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弃婴、精神病人的集中收养和照顾工作。
(22)殡葬管理所
主要职责是:承办市区及邻近农村尸体的火化、骨灰寄存、公墓管理及殡葬服务等工作。
(23)烈士陵园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陵园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搜集开展
爱国主义教育;接受、存放和保管烈士骨灰及市处级以上干部骨灰;接待谒陵群众和烈士直系亲属。
领导介绍
吴庆瑞 :党组书记 局 长
赵胜勇:局长
高 波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邵春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阮长助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田汝湛 :党组成员 调研员
卞永江 :副调研员
肖悦升 :副调研员
信息公开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登记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和
服务质量,规范登记审批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登记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认真核准社团名称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要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要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二、严格要求会员条件
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达到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社团会员分布要具有广泛性,活动地域必须遍及市区及大部分县(市、区);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其身份必须与业务范围相符合,并在其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国家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不能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
三、合理掌握组织机构人员比例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比例要合理,原则上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社团领导职务须少于常务理事人数,形成一个结构科学、运转高效的领导机构。
四、准确把握拟任负责人资格
社会团体的拟任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拟任负责人应在该社团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行业凝聚力,同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按照中办发〔1998〕17号和冀办发〔1998〕31号两个文件的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现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副处级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为此,在登记审批中,要严格审核,从源头上把好关。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筹备成立期间,需提交组织部门拟同意的意见(非正式文件),在成立登记时提交组织部门正式红头批复。特殊情况是指:第一,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全市、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而不是一般性的社会团体。第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相关。领导干部兼职人数不得超过社团领导职务总数的1/3。
六、认真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资格
根据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实行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由政府授权的组织,其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团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在登记审核中,要准确把握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必须与社团业务范围相适应。业务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
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对外交往、国内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其各种业务活动进行指导;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纪违法行为。
七、依法做好登记审批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确保登记合法率达到100%。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社会组织。同时,对具备条件的要严格审核,所提交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受理事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