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沧州概况
沧州市地处
河北省东南部、
河北平原东部的
黑龙港流域,位于
北纬37°29′~38°57′,
东经115°42′~117°50′之间。东部滨临
渤海,北部与
天津、
廊坊接壤,西部及西南部与
保定市、衡水毗邻,南隔
漳卫新河与
山东省的滨州、德州相望。东西长181千米,南北宽165千米,总面积14304.26
平方千米,
海岸线长129.7千米。
沧州市中心北距天津市120千米、
北京市240千米,西南距省会
石家庄220千米,是首都北京和天津市的南大门。
京杭大运河纵穿全境。
京沪铁路、
京九铁路、
朔黄铁路、
邯黄铁路、
京沪高速铁路贯穿辖区。
沧州地处广袤无垠的
冀中平原东部,地势低平,起伏不大,海拔最高17米,最低2米。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其西部是
太行山山前冲积扇缘的一部分,中部是由黄河、漳河、
滹沱河、唐河等河流冲积形成的广阔平原,东部为渤海潮汐堆积形成的滨海海积湖积平原。
沧州地跨北纬37°29′至38°57′,东经115°42′至117°50′。受纬度和地形影响,表现为明显的
暖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年平均气温12.5℃,年平均降水581毫米。年积温4785℃,无霜期181天。降水、气温的季节分布及气温的昼夜差别较为明显。
历史沿革
沧州境内早在秦以前就已有明确的行政设置。两汉置
渤海郡、
河间国及
章武郡,同属
冀州。北魏增置浮阳郡(治今沧县旧州镇),并置瀛洲于赵都军城(在今
河间市),辖河间、高阳、章武、浮阳四郡,渤海郡仍属冀州。
北魏熙平二年(517年),设沧州于饶安(在今盐山),辖浮阳、乐陵、安德三郡。
北周置长芦县(今沧州市区)。北宋以瀛州为河间府。金代置
河北东路于河间,辖沧、景(今东光)、寿(今献县)、清(今青县)等州。元代改河间路,明清为
河间府。
清雍正七年(1729年),沧州改为
直隶州,辖盐山、庆云、南皮等县。
雍正九年降为散州,属
天津府。
民国2年(1913年),沧州改称沧县,属直隶省渤海道。
民国17年(1928年)属河北省。
36年(1947年)6月,设立沧市。
1949年8月设沧县专区,沧市改称沧镇,为县级镇。
1953年,沧镇改为县辖镇。
1958年6月和12月,沧县专区先后并入
天津专区、天津市。
1961年6月1日,恢复沧州专区及沧州市。
1983年11月沧州市升为
省辖市,辖运河、新华、郊区3区和沧县。
1986年3月辖青县。
1993年7月,沧州地、市合并,成立新的沧州市,辖运河、新华、郊区3个区,沧县、青县、献县、肃宁、南皮、盐山、东光、吴桥、孟村、海兴10个县,泊头、黄骅、任丘、河间4个县级市。
1997年11月,撤销郊区,形成现今的行政区划。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沧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刘靖:沧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刘勇:沧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戴树胜: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尹卫江: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晓玲: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姜桂海: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
行政区划
政府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牌子)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粮食局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备注】:以上机构设置信息,依据沧字〔2018〕4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