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nan Province),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的
国家行政机关,是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历史沿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5月。
1979年9月,河南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为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批准的《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设政府机构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
机构改革
会议部署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
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
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表决通过了《
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对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8个,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4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
副厅级)3个。政府机构42个,其中省政府
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
省委机构
组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委审计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相应的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不再保留单设的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将省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设在省委办公厅;将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局等进行整合,重新组建省委军民融合办,作为省委工作机关,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组建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将省委老干部局调整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政府机构
组建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优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职责,省委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档案局牌子,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组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挂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将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更名为省信访局,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组建省广播电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将省扶贫办由在省发展改革委挂牌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省政府相关部门的电子政务规划建设指导、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建设、数据挖掘利用等职责整合,组建省大数据管理局,作为省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
政府领导
省长
王凯: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河南省委副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副省长
孙守刚: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兼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书记。
张敏: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孙运锋: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
郑海洋: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更新时间:2024.05)
秘书长
朱鸣: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副秘书长
周锋: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
正厅级,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督查督办;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三)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负责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七)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府网站管理、政策解读、舆情应对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工作;编写《政府志》《省政府大事记》。
(九)负责协调、督促“放管服”改革工作,对省政府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十)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值班工作。
(十一)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组织评审等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审批等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港澳事务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五)负责省政府参事选聘、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领导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文史研究馆、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省政府办公厅下设综合处、秘书处(保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督查室、信息处、调研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港澳事务处、行政复议应诉一处、行政复议应诉二处、人事处(驻外机构管理处)、行政财务处、保卫处、参事秘书处、参事业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行政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239名(含单列编制35名)。设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暂核定省政府办公厅主任1名,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督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
历届省长
政务公开
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省委领导下,依法履行
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
法治政府、
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
服务型政府。
三、
省政府工作坚持
执政为民、
依法行政、
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省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八、省长离豫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各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省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大程序”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粮食生产、区位交通、人口规模和文化资源等优势,奋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强省、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和全国重要文化高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南。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威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司法厅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和英文译审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二十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司法厅负责对省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三、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官方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官方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党政分设部门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国务院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六)讨论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省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专项会议、国家部委行业性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控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凡需要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人参加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方案,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国家部委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省长、副省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分管副省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省长事前报省长审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签发;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五、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不能出席副省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省政府相应的副秘书长向分管副省长报告。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减少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省长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八、省长的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提出建议,由秘书长签报省长。涉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与省委办公厅沟通对接,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
副省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省长审批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服务领导同志的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省长、分管副省长。
未经省长批准,副省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省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五十二、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豫政文件,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国务院、省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国务院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省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三、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省长按分工签发。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省长认为必要的,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涉及省政府工作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豫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后报秘书长,秘书长签报省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后报秘书长,秘书长签报省长、副省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除省委统一安排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省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22日起施行。
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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