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
传染病防治法规内,条列出特定项目的传染病发生时,医师或
医疗机构需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疗甚至隔离等措施。被列为法定传染病者通常是具传播速度快、病情严重、致死率高等特性。
1955年6月,第一部《传染病管理办法》由中央
卫生部颁布施行,建立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定为两类18种。甲类3种:
鼠疫、
霍乱、
天花;乙类15种: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白喉、
斑疹伤寒、
回归热、
痢疾(菌痢和阿米巴)、
伤寒及
副伤寒、
猩红热、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麻疹、
脊髓灰质炎、
百日咳、
炭疽病、
波状热、
森林脑炎和
狂犬病。
1978年9月,中央卫生部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两类25种。与1955年6月的《传染病管理办法》比较,甲类3种相同(
霍乱包括
副霍乱在内);乙类从15种增至22种,增加
流行性感冒、
病毒性肝炎、
恙虫病、
出血热、
钩端螺旋体病、
布鲁氏杆菌病、
疟疾7种。
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增加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对乙类和丙类部分传染病进行了调整。甲类2种不变;原乙类中的流行性和地方性
斑疹伤寒、
黑热病变为丙类;原丙类中的
肺结核、
血吸虫病、
新生儿破伤风变为乙类。因此,乙类传染病共25种,丙类共10种。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发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将
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
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还有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炭疽中的
肺炭疽和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28号),将人感染
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
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
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2023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7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
鼠疫、
霍乱,共2种。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