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
法学术语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基本特征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闻出版
18.广播电影电视
19.体育
20.医药卫生
23.环境保护
24.海关
25.旅游
26.气象
27.地震与地质灾害
28.测绘
刑法
1.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2.犯罪和刑事责任
3.刑罚
7.缓刑
1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妨害婚姻家庭罪
21.反革命罪(废)
经济法
1.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
2.计划、投资
3.财政
5.金融
7.标准化、计量
8.质量管理
9.统计
10.资源与资源利用
11.能源与能源工业
12.交通运输
13.邮政电讯
14.农牧业
15.工业
16.商贸物资仓储
17.工商管理
18.物价管理
19.市场中介机构
20.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
21.对外贸易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申诉
7.仲裁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法律制定
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美国法律
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
历史背景
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然而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这种自由主义从各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一,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宪法、依照宪法所制订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其二,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列举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其三,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和人民予以保留。
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成的一个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法学体系
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等。
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
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为两个方面:①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②法学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改变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的发展要求。
法系法律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1 09:58
目录
概述
基本特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