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Legal aid),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
司法公正、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
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历史沿革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先后经历了慈善事业阶段(18、19世纪)、个人权利阶段(20世纪前半段)和福利国家政策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法律援助逐渐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我国虽然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有了指定辩护的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司法部都及时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在这些特殊群体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国务院于2003年7月1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后,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受到重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
意义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
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
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
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申请对象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
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
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
刑事案件中外国籍
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
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
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
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实施主体
中国
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为实现
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
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制度建设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
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
律师法工伤,刑事诉讼,请求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3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1997年1月,司法部
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条例》对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范围、程序、实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做出来全面、具体的规定。它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保障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组织机构
1、 在国家一级,建立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同日,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
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
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 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 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
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工作制度
受理程序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1、
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
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
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
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
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案件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
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援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