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
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对于
资产阶级最终摧毁封建特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但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人们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资本特权的存在,这一原则在
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在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原则才能得到真实的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
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真实地反映了中国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
文艺复兴时期,
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J.-J.卢梭等人系统地阐述了“
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
政府论两篇》),“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
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
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
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①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③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
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791年的
法国宪法以
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原则。法国《
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所确认的这种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促进
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上,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被
欧美等
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成为
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
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
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而
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上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
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恩格斯指出,“
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6页)。在
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建立在以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
经济制度之上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原则。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中所体现的平等性原则是真实的,具有
实质性的内容。中国的法律,就是
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实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
民主权利、
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
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法律上的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基本原则。反映了
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对于巩固社会主义
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