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义》是
金朝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
法典。它是
金章宗时期制定的,以《
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
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内容有所不同。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63条。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但内容有所不同。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63条。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对元代法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章宗
明昌五年(公元1194年),诏令核定制、律,详定官用现行《制条》,参酌前代律、令,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注释,定名为《
明昌律义》。
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进一步修定,按《唐律》之篇目凡12篇,563条,称为《泰和律义》。按《
金史·刑法志》说,此“实唐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