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
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传统消费金融(consumer finance,英文简称CF)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
简介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来源
其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
表现形式
消费金融公司--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主要影响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在成熟市场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数据显示,中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苏宁电器(002024,股吧)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上周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未来几个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将先行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公司是经过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期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营“车贷”和“房贷”,且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力灵活商定。
发展体制
在国际上,消费金融体制已有400多年的发展历史,无论在海外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显示了独特优势。从扩大内需角度看,金融危机缩减了国外需求,启动内需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未来转型的方向;而消费金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促进消费的。然而,在以上积极的政策目标解读之余,我们亦不能过度期望。如果深入地分析和考虑我国居民消费金融市场的状况,则消费金融体系的前景不容乐观。
其一,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并导致金融系统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这样会引起“逆向选择”而使得借款人基本都是有信用瑕疵的群体,最后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市场变成了“柠檬市场”。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其二,消费金融体系的自身信用面对挑战和竞争。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资金实力以及过硬的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下,那些专业从事消费金融却实力和信用平平的公司,很难与传统银行的个人信贷部门竞争。如此,最后市场中留下的消费金融公司估计大多是由传统银行设立,只不过是从这些传统银行原有的个人信贷部门独立出来而已,抑或是引入了国外成熟的独立从事个人消费信贷的公司。
其三,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和“量入为出”的思想,决定了消费贷款的需求不足。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教育和住房价格的高昂,助推了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另外,借钱消费从传统的中国思想来看可能也很难被接受。所以,消费金融体系可能还会面临缺乏需求的挑战。
其四,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可能短期内能够完成。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无担保、无抵押消费贷款模式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实践过,因此缺乏相关的例如借款人违约处理、客户信用状况查询等体系和制度法规。所以,当前的试点其实也是在摸索,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短期内估计也较难有较大规模发展,靠它来带动内需大幅上升是不现实的。
总体来说,采取试点的方法实践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模式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产品的需要,对于启动内需也至少存在着预期上的积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不过,我国匮乏的金融信用体系、谨慎的居民消费习惯以及尚不够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和过程。
前景评论
当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提高国民的消费水平与能力。要通过减税让利等方式扶持与促进企业发展,同时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差距,让多数国民具有不断扩大消费的经济能力;比方通过出台更为严厉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将房价稳定在与国民普遍消费能力相适应的水平等等。还有,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解除国民消费上的后顾之忧。只有在国民消费水平与能力不断得到提升,敢于放心大胆地消费的情况下,再借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等贷款制度创新,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目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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