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
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概念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申请开办条件
(一)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信贷内控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5%;
(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种类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适用范围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业务流程
1、出让方提前五个营业日向受让方提交授信申请;  2、经受让方审查同意后,取得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实施信贷资产转让。
价格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主要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历史发展
在国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鲜事物。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项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在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2年8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随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蓬勃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信贷资产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发展。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2006年4月,中诚信托与国开行发行了开元2006-1(发行金额58.3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破冰前行。
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所以在国内迅速铺开,规模迅速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对于信贷资产转出方和转入方都有突出的优势。
(一)、对买断型信贷资产的转出方,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在于:
改善资产流动性。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便于实现资产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权重,根据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贷款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少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是压缩和推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结构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可以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能够直接获得业务收益;通过贷款出让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对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优势有:
扩展客户基础。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相当于利用了同业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业务,将业务内容进行推广则可以发展成为业务联营。比如银行受让某财务公司的贷款,同时利用自身在网络、结算、资金、业务功能等优势,与财务公司一起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便于受让方发挥专业优势。
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有助于银行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专业领域是银行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根据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具有较好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的行业、区域的特定领域。在专业领域内,银行不仅可以直接开发客户发展信贷业务,还可以通过资产受让从同业取得这类信贷,从而巩固和扩大业务份额和实力。
(二)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转出方,其转出的意义在于:
获得流动性。比如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展回购型间接银团业务,将贷款份额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如一些贷款项目多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后以回购型间接银团的方式将该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贷款份额之间存在一个差价,即为贷款转让费收入。转出方在获得流动性的同时,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对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其受让的意义在于:
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资金使用渠道。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性质类似于资金业务,但比较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获得的利率更高,为受让方提供了一个附银行信用收益相对更高的资金使用渠道。
现状
主要的参与者
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 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5家金融机构签署了间接银团贷款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总额达530亿元人民币。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实现8.7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不良债权转让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主要为外资投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外资介入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
信托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资产为另外一种重要方式,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保留劣后收益权。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一百三十二点五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准资产证券化”举措创了国内资产处置业务全新交易方式
信托方式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有机会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同时信托结构设计还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变现进度,提前收回不良资产变现资金,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但信托处置方式受制于信托公司私募资金的能力,一般规模不大。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因为体量巨大、各家资金状况、贷款规模、贷款质量差异很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信贷资产转让既有回购型,又有买断型,采取了协议转让招标转让、不良资产转让、间接银团、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动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为规避银监局监管在期末发生的短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其特点是:一般采用回购型式,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短,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2)存贷比过高与存贷比低、信贷项目多资金少的商业银行与信贷项目少,资金富余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出一定的地区特性;(3)一部分存贷比超标,贷款资源丰富的商业银行为完成中间业务收入而将一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利息收入转化成投行业务收入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4、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既有转出方,也有受让方。因总体资金规模小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上占据的规模不大,但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让资产的主要是国开行信贷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存贷比超标或集中度超标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包括间接银团份额)等,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中诚信托中泰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开展了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而中诚信托开展的国开行信托贷款业务较多;中信信托受让了较多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宁波分行不良信贷资产
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此类业务开展得较大的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中信信托等(具体分析见第二章)。
监管政策
监管层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分为准入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次,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需要向银监局申请业务资格。监管当局出于发展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开发的角度出发,启动和放开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具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业务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监管层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实际工作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转出方对该笔资产并没有剥离报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作为融资业务来监管。买断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该笔资产剥离了转出方报表进入受让方资产负债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界定为信贷业务,监管政策参照有关信贷业务的监管政策。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成为监管层限制银行调整流动性、限制贷款规模的手段。在宏观经济出现过热势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限制了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的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三)信贷资产转让相关平台的建设及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很大,并出现了几个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深圳已成立国内首个由官方筹办并运营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上海银监局也在努力推动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这种交易平台的推出,最大的意义是方便信贷资产转让。一方面,主办方希望方便银行获取其他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另一个方面,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即设置了“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公告栏,公布出相关信贷资产的价格行情。此外,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如上海的国力,北京的中国贷款交易网
审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计,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审查转让合同,查清出让方和受让方的真实意图。将实际业务与转让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审查转让业务是否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同时,关注转让业务发生的时间和期限,重点审查发生在年末、时间较短的转让业务,查清有无为调整报表在年末从事大量转让业务。
二、审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揭示虚假转让行为。对所转让的贷款的发放时间、五级分类、借款单位、贷款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查,查清有无以虚构贷款等方式将转让业务当作融资工具,甚至大量骗取银行资金问题。
三、审查资金去向,揭示违规行为。从信贷资产受让方转出的资金入手,审查信贷资产出让方有无将融入资金不入大帐或投入资本市场等违规行为。
四、审查会计资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审查交易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转让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在商业银行贷款科目中有无短期买断的信贷资产,在保证金和存款科目有无出让方大额存款,有无随意利用回购和买断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调整报表问题。揭示出让方为虚增银行存款,虚减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为虚增正常贷款企业存款而联手作假问题。
五、揭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存在的风险。对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回购方式对外融资业务的审查,应关注金额和笔数逐渐增加的客户,审查出让方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对在多家银行做转让业务,融资金额不断扩大的财务公司等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从中揭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异化
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深入考察中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中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中国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注意问题
1.建立完备、准确、规范、科学的资产信息数据库。对存量资产质量进行普查摸底,可以邀请投资银行等担任调查服务商,与农发行共同进行全面彻底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专门的资产信息库。收集新增贷款的相关数据,制订标准化的数据采集格式。
2.提高风险甄别和风险管理水平。一是改进贷款调查、审查和评估技术,提高风险预警、识别和防控水平。二是全面系统地了解各行业和产业信息,定期分析行业发展状况,预测未来行业发展景气程度,以此引导贷款的投向、投量和利率浮动水平,努力提高资产质量。三是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积极参与资产转让市场,借鉴同业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经验。
3.做好资产转让业务人员储备。一是组织开展有关信贷资产转让理论的培训和学习,培养一批在项目研讨论证、尽职调查、结构设计、现金流评级、市场调查和推介、定价和销售等方面的专业化人才。二是邀请有关专家就信贷资产转让有关问题进行理论和技术指导。
4.加强同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同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对农发行信贷资产进行跟踪评级,增加资产质量透明度,为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打好基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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