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查;然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整个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处理。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
顺序号。需要委托
印刷厂印制的,应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
残页、
残料、校对稿、胶片、
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
(5)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
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密级,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2)分发时应认真填写《涉密载体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文件资料标题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件)数、总份(数)等栏目。
(3)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封装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
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是否相符,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密封。信封或
袋牌上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涉密载体时,应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
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封口及中缝应当加盖密封章
或加贴
密封条;是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用
铅志进行双道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