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管单位
湖北省粮食局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管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省级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省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六)指导和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省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统计法规,制定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省粮食财务报表,组织落实全省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调控处
政策法规处
执法督查处
规划财务处
仓储与科技处
产业与市场处
军粮供应管理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离退休干部处
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现任领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易俊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海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硕
党组成员、副局长:夏昌银
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其他事项
(一)省地方粮油质量标准由省粮食局组织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
(二)粮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责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获得荣誉
2023年2月,入选拟确认保留武汉市文明单位称号名单。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10:5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