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
封建王朝在
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
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羁縻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羁縻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
后梁、后唐、
后晋、后汉、
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间长达八百余年。历代封建王朝,给溪州彭氏土司集团及所属州、洞,分别给予刺史、宣慰使、宣抚 使、土知州、土巡检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职。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
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郡,实行
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
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
彭士愁在军事上(
溪州之役)失利,被迫与楚签订盟约,虽然表示臣服于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辖地域却得到楚的确认,楚王
马希范仍授彭士愁为溪州
刺史,继续管辖溪、锦、奖诸州。盟约规定,溪州虽受楚辑攘,但不向王朝缴纳赋税,不提供兵源,与楚不互相掠夺土地和人口,不阻扰交通,不强迫买卖货物等,实际上是承认了溪州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自治条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无变化,至淳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
永顺、保靖、龙山、古文、
花垣等)保其原地,并不入贡。
元代统治者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
土司之职受之。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
藩国。在
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
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
等级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
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杖责等。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土司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