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为切实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
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
简介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最基础的社会保障,给灵活就业人群提供社保起到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促进
城镇化具有一举多得的效用,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
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
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
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市直现行补贴标准为175.03元。灵活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
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
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
家政服务等临时性
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
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
用人单位提供
劳务服务的
临时工、
季节工、承包工、
小时工、
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持《失业人员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
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
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
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
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
失业人员、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
劳动模范、军人配偶、
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办理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保障自身的生活。对此,国家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社保补贴政策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补贴呢?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
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
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就失业证》《
身份证》;(二)个人缴纳
社会保险费凭证;(三)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
收入证明;(四)未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
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
单亲家庭成员持
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享受城镇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
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
养老保险、大病
统筹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
失业保险管理
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
个体经营,被
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
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
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
稳定就业且
劳动报酬高于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正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在缴费方面亦有其缴费时间规定。对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了解社保知识很有必要。对此,下面将来谈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缴费时间问题。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
退休手续时,
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
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
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凡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公布的本市上年度
社会平均工资的10%,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
个人帐户。
若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其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据了解,灵活就业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
连续工龄在35周年以上的,缴10年;
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缴12年;工龄不足30周年的,缴费年限在12年的基础上加上本人工龄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参保人缴满本人应缴费的年限,并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
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