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301条款
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条款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
目的
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国家地区
作用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1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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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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