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短期债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企业对资金的
需求,调节
现金余额,使现金余额达到合理水平。当企业
现金余额太多时,便投资于债券,使现金余额降低;反之,当现金余额太少时,则出售原来投资的债券,收回现规定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债券投资的核算要求: ①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包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债券利息。
③短期债券投资,在期末时应以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
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失的短期投资,其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范围内转回。
1.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各券种之间的成本分配方法有待明确。《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实际上只解决了一个问题,即短期债券投资总成本如何确定,关于投资成本在各券种之间如何分配却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会出现两个问题:
①组合投资时,成本分配会出现不公允的情况。在
债券现货交易过程中,由于各
交易商对券种和期限的偏好不同,会出现一种
组合销售方式,即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以优质券搭配劣质券组合成交,一种债券的协议价格可能高于其公允价值,另一种债券的协议价格可能低于其公允价值。如果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只能以协议价格作为每种债券的投资成本,而实际上协议价格是偏离公允价值的。这样,直接影响了各种债券的损益核算,也正是由于不同
交易商之间分摊债券成本的方法不完全一致,从而间接影响了各交易商对债券的报价,甚至会潜在地扭曲债券的
市价。
②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本息拆离债券时,各种债券无法单独入账。本息拆离债券的特点是:作为一只债券认购,其本息可拆成独立的
零息债券进行交易。这样便引申出一个问题,支付的只是一笔款项,但取得的却是若干只债券,这些债券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2.投资收益的核算过分简单,信息的相关性有待提高。关于短期
债券投资收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两点:
②债券转让价与投资成本的差额全部计入
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是操作起来简便,但实际上,短期
债券投资收益包含两部分:持有期间应得的债券票面
利息与
资本利得(债券
净价之间的差额)。按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资本利得需缴纳营业税,而
债券利息免缴营业税。由于短期债券的
投资收益没有细分,因此在申报纳税时极为不便。
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券投资期末计价采用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其优点是:在审慎的基础上兼顾了“
市价”计量的客观性。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选择什么样的“市价”与
债券投资成本进行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上市公司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计价时,应选用
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交易所现货的
收盘价作为市价。这确实解决了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短期债券投资的“
市价”选择问题,但以此作为商业银行短期债券市价的“替代品”,也不尽如人意。众所周知,商业银行间债券市场与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存在一定的隔阂,尽管随着商业银行间债券市场
备案制及商业银行
企业债券结算代理等制度的推出,使这种割裂有逐步缩小的趋势。但是,由于两个市场间的
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加之我国
分业经营所形成的各市场主体资金运作偏好的差异以及
转托管程序繁杂等原因,使得两个市场间债券价格的不一致性仍将存在。
1.短期债券投资期末以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应以商业银行间债券现货市场的当月
加权平均价作为市价。 采用这一计价基础的理由为,由于商业银行间债券市场
流动性差,加之
询价交易的
价格形成机制,因此,采用某一天的
现货价格作为市价,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存在扭曲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能。而采用
加权平均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①就组合债券而言,应以各种债券的
市价为基础进行成本分配,债券市价同样采用债券近期(近一个月)
加权平均价。
②就本息拆离债券而言,理想的做法是:首先,以市场上交易的
零息债券收益率来贴现被拆离的各只债券;其次,以每只债券的贴现值为基数来分摊认购价,各自的分摊数就是每只拆离债券的入账成本。但是,鉴于本息拆离债券较少,可采用一种简便办法,按照认购时该债券的
到期收益率对每只拆离债券进行贴现,贴现值即为每只拆离债券的入账成本。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①短期
债券投资收益须分户核算。按短期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流的类型,将“投资收益”账户分成“投资收益”与“证券买卖价差”账户,其中持有期间的票面
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按
净价计算的买卖价差计入证券买卖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