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社会是费孝通所著《
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其一,与之相对的是“法理社会”的概念。费孝通认为,“礼俗社会“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
“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Tönnies 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 后者是Gesellschaft; 用Durkheim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 后者是法理社会。 (2012版本 p13)
费孝通通过引述前人的理论,将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作为相对的概念介绍,将前者的的性质形容为“没有具体目的”的“
有机团结”。
1. 人空关系固定,产生人与人的隔膜
由于
农业生产对于(固定)土地的高度依赖,乡土社会的人口相对于空间呈现 出较低的
流通性。
人与人的隔膜由低流通性导致,以“住在一处的集团”(即村庄)为单位。村与村之间缺乏接触,保持着一个个高地方性的、“孤立的社会圈子”。由此就形成了“
熟人社会”。
“
礼治”是礼俗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秩序,其内容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一套“传统”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对其的服从则源于由教化得来的“敬畏“和认同感。
费孝通则认为“人治”概念容易让人误解,似乎传统社会是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愿,随心所欲进行统治;而“法治”的实质是“人依法而治”,其实也具有
人的因素。因此,“人治”与“法治”的划分并
不准确。
于是,费孝通提出“礼治”的概念,以替代意义模糊的”人治“。他认为两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即“礼”或“法”]。“如果说现代社会是
法治社会,则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
行为规范”。值得一提的是,礼“并非[只]带有文明的或是慈善的的意思”而”可以是杀人的、野蛮的”。
”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对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在这种情形下,法治便会替代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