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社会
《乡土中国》中“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其一
礼俗社会是费孝通所著《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其一,与之相对的是“法理社会”的概念。费孝通认为,“礼俗社会“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
初释
“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Tönnies 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 后者是Gesellschaft; 用Durkheim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 后者是法理社会。 (2012版本 p13)
费孝通通过引述前人的理论,将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作为相对的概念介绍,将前者的的性质形容为“没有具体目的”的“有机团结”。
“礼俗社会“的主要特征
(引文来源于“乡土本色”章节)
1. 人空关系固定,产生人与人的隔膜
由于农业生产对于(固定)土地的高度依赖,乡土社会的人口相对于空间呈现 出较低的流通性
人与人的隔膜由低流通性导致,以“住在一处的集团”(即村庄)为单位。村与村之间缺乏接触,保持着一个个高地方性的、“孤立的社会圈子”。由此就形成了“熟人社会”。
2.熟人社会
乡土社会的有机性体现于“先我而在的生活环境”,即乡民并非“选择得来”,而是“生而与俱”的人际关系
泥土不仅是谋生的媒介,也是情感的寄托:诸乡民对于土地神怀有敬畏,泥土也成了一种信仰符号。
社会秩序维护形式
礼治-概述
礼治”是礼俗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秩序,其内容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一套“传统”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对其的服从则源于由教化得来的“敬畏“和认同感。
“礼治”-概念细解
通常的说法会划分“人治”和“法治”:传统社会是“人治”,而现代社会是“法治”。
费孝通则认为“人治”概念容易让人误解,似乎传统社会是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愿,随心所欲进行统治;而“法治”的实质是“人依法而治”,其实也具有人的因素。因此,“人治”与“法治”的划分并不准确
于是,费孝通提出“礼治”的概念,以替代意义模糊的”人治“。他认为两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即“礼”或“法”]。“如果说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则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
法制背后的力量是国家权力,“维持礼治的“却是传统,即社会所积累的经验。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人为]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所依据规范的性质
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值得一提的是,礼“并非[只]带有文明的或是慈善的的意思”而”可以是杀人的、野蛮的”。
产生条件与局限性
“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于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在于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
故“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对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在这种情形下,法治便会替代礼治。
(本部分引文全部源自《乡土中国》“礼治秩序”一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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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初释
“礼俗社会“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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