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的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由
福建省文物局提出,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截至2009年底,共公布了七批,合计649项,因损毁或佚失撤销2项,剩余647项。
第一批于1961年5月10日,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共61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3处,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19处,
石刻、
造像及其他12处,
古文化遗址7处。
第二批于1985年10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58项,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6处,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25处,石刻及造像8处,古文化遗址3处,古墓葬5处,其他1处。
第六批于2005年5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133项,其中古遗址10处,古墓葬6处,古建筑101处,石刻及造像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1处,扩展合并项目4处。
第七批于2009年1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203项,其中古遗址6处,古墓葬11处,古建筑154处,石刻及造像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5处,其他1处。
第八批于2013年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共230项(含1处合并保护单位),其中古遗址10处,古墓葬11处,古建筑154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8处,其他1处,与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1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