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制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
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上接魏晋南北朝户调制,下启唐代租庸调法。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实行新的赋税制,即户调制。这是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的改革。建安九年(204),曹操平定冀州后,针对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局面,重申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这一改革,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定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征收的粟帛既是当时曹操军中急需,也是耕织结合的小农所产,免去以物易钱交税的中间损失。实行租调制后,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恢复。孙吴也实行租调制,蜀国可能沿袭汉制,其数额缺乏明确记载。
法令简介
随着地方势力的发展崛起,地方豪族逐渐控制乡村社会。同时豪族攫取权利,腐蚀官僚机构。皇权丢失对乡村社会的完全统治。豪族架空行政支配乡民,乡民与豪族相互依存。皇权失去对个体的完全支配,以个体为税基赋税制度基础崩溃。
曹操进驻冀州后试行户调制,也就是改变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等人头税(缴纳货币-钱),因为汉末天下大乱,那时货币稀少,交钱不太现实,改成缴纳绢和布,按户征收,到西晋统一之后,正式按此颁布了户调制,户调制通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实际在施行中,实际上是按照九品混通制的模式,南北朝后期门阀专权,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均田制和租调制应运而生。
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制:隋朝前期和唐朝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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