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皆有法式”。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
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
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
田律》、《
效律》、《
置吏律》、《
仓律》、《
工律》、《
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
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
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
诉讼制度和监狱
管理制度。
秦律中的刑罚有:死刑,主要有
弃市和磔;
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肢体刑;
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
笞刑,即鞭笞之刑;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秦国早在
商鞅变法时,就曾根据
李悝的《
法经》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
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
主运,“
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
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
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
刑名,显陈旧章。”不过,《秦律》早已佚失,其具体内容,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
1975 年12 月,湖北
云梦睡虎地出土
秦墓竹简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
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的重要依据。
秦律竭力维护
封建制度。它保护
封建土地所有制,严禁对封建
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
秦简《
法律答问》还解释道:“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封”,就是田间的阡陌、顷畔的地界。《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
时界矣。”耐是古时的一种刑罚,即判处剃去须鬓。《
礼记·
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这条律令说明,当时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为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得到
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侵犯所有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处以“续耐”,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
秦律突出反映了秦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群众的贪婪欲望。秦简中有关于征收田租的《
田律》和《
仓律》,有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
徭律》、《傅律》、《敦表律》和《
戍律》。《徭律》规定,农民每年必须给官府服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不得逃避或延误。“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是说: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
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敦表律》还规定,服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如无文券证明,就要“赀日四月居边”,即罚戍边四个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城旦逃亡,隶臣应“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妻、子为奴;隶臣妾拘禁服
城旦舂劳役时,逃亡后随即自首,也“当笞五十”,仍拘系至劳役期满。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至于对所谓“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
秦简《
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
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早在
李悝制定《
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
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