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汉语词语,读音是chī xíng,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或腿部的轻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
五刑”之一。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5)死刑——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再杀之);磔(裂其肢体而杀之);
腰斩;
车裂;吭(即坑,活埋);
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族刑(
夷三族或
灭三族);
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
文帝、
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
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
东南亚,例如
文莱、
马来西亚、
新加坡和一些
非洲国家。
在
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针对中国人,英国人因此而经常滥用,犯人受罚的过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围观,有人因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
继续执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1904年1月12日,
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
自由刑、或100元以下
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
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
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
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当今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在马来西亚,笞刑主要惩治毒犯、强奸犯及
非法入境者。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论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监狱中触犯规定,不论男女,都有可能受
鞭刑。
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笞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笞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件。一名来自
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新加坡
初级法院判处监禁五个月和鞭笞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陆续有台湾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讨债,遭判鞭刑,根据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
联合早报》报道,一名30岁陈姓台湾男子,因生意失败,2010年7月被朋友介绍到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并招聚3名台湾人一同作讨债小弟,结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讨债案,被判46月
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两名姓吴
及姓苏的台湾男子,较早前亦分别被求处21及24个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