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法律领域术语
笞刑,汉语词语,读音是chī xíng,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或腿部的轻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古代五刑
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腿部。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迁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
(4)杖刑——指用荆条或大木板拷打犯人
(5)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再杀之);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吭(即坑,活埋);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夷三族灭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如今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司法应用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
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针对中国人,英国人因此而经常滥用,犯人受罚的过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围观,有人因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文明开化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医师会诊,如果判断出受刑人身体不堪负荷,要等到身体状况许可才动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罚金易科1下笞刑。
朝鲜每次打屁股不能超过30下。
台湾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过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过程不公开。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当今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在马来西亚,笞刑主要惩治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论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监狱中触犯规定,不论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笞刑案例
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笞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笞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件。一名来自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新加坡初级法院判处监禁五个月和鞭笞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
2010年起,陆续有台湾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讨债,遭判鞭刑,根据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一名30岁陈姓台湾男子,因生意失败,2010年7月被朋友介绍到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并招聚3名台湾人一同作讨债小弟,结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讨债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两名姓吴及姓苏的台湾男子,较早前亦分别被求处21及24个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
参考资料
笞刑.汉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0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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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古代五刑
如今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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