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豁免是指在定期间内免除某些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应纳的税款。豁免期限、豁免纳税人、豁免项目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定。税收豁免有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之分。部分豁免就是免除纳税人或纳税项目的部分应纳税款; 全部豁免则是免除全部应纳税款。这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称之为“减免税”。最常见的税收豁免有两类,即关税与货物税的税收豁免和所得税的税收豁免。对关税和货物税进行税收豁免,可以降低产品价格,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居民对产品的消费; 对所得税进行税收豁免,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某些社会政策的实现,稳定社会秩序。
至于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应视当时的
经济环境和政策而定。最常见的税收豁免项目有两类:一类是免除关税与
货物税;另一类是免除所得税。免除机器或建筑材料的
进口关税,可使企业降低固定成本;免除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进口关税,可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免除货物税同样也可降低
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的
价格竞争力。
至于免除所得税,一方面可已增加新投资的
利润,使企业更快地收回所投资本,减少
投资风险,以刺激投资,例如,对企业从治理污染中取得的所得不计入应税所得中,激发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政策的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诸如对
慈善机构、宗教团体等的收入不予课税。
1.是指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
税收法规中对
外交税收豁免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使(领)馆的馆舍免纳捐税。如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
免征契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和
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
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等。
(2)对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对外交人员及
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收。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
车辆购置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
个人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等。
2.对
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
欠税,给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照顾,又称“欠税豁免”。
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下,各国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及
外交人员执行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殊权利和待遇,一般称
外交特权和
外交豁免权。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对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予以免征进出口关税、关税附加以及
直接税,但
间接税一般不给予免税待遇。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使、领馆馆舍及馆长寓邸免纳捐税;使、领馆办理公务的
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使馆工作人员和领馆雇员(非驻在国国籍)及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捐税。但有一系列例外规定,如免税不包括
间接税,服务性费用以及涉及私人的
不动产税、
遗产税、
继承税、
资本税、抵押税、登记税、法院手续费及
印花税等。在关税方面,凡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事官员或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使、领馆工作人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关税以及贮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但免征关税的消费用品不得超过本人直接需要的数量。
我国1952年7月曾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
税种及适用原则等都作了具体规定。70年代,我国又加入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分别于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